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1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基簡字第136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松益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白松益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 高桂 毊前於民國101年8月3日至8日間,將其所有X9-3739號自小客車,交由白松益所經營位於基隆市○○區○○路○○○號1樓之「中益汽車行」進行維修,惟因白松益未將上揭車輛修妥, 高桂毊 乃又於同年月14日將該車輛送回中益汽車行」進行維修。其間,因高桂毊質疑白松益將車子原有好的零件弄壞,且車子越修越難開,並委請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定派出所警員 張振生 、 傅培堯 及巡佐 傅從源 到場錄影蒐證,白松益心存不快,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出入之「中益汽車行」之店門前,以「幹你娘,對你太好(臺語)」等語辱罵高桂毊。案經高桂毊訴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白松益固不否認有說「幹你娘,對你太好(臺語)」等語,惟堅詞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伊前述所言,並不是針對告訴人高桂毊,而係伊之口頭禪,且當時伊係因為生氣,才會對銘欣材料行之老闆娘說這些話云云。經查,上揭事實業經告訴人指訴甚詳,並有警員之蒐證錄影光碟1片(光碟錄影畫面10分58秒)附卷可稽,被告前開所辯,顯均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查「幹你娘,對你太好(臺語)」等粗鄙言語,顯然具有貶抑對方之意思,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於本案前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與告訴人車輛維修之糾紛,竟以上開不雅言詞公然辱罵告訴人,使告訴人之名譽受有損害,殊非可取,兼衡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惟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且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書記官楊憶欣附錄本案論罪及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