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6號原告序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和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1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竹北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謝永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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