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99年度上字第6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
8月28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經本院刑事庭於99年1月20日以98年度附民上字第224號裁定移送民事庭,本院於99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並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㈠被上訴人乙○○與上訴人在奇摩交友網站認識並交往。被上
訴人乙○○於交往期間,曾資助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萬元繳交小孩之學費。後二人因個性不合分手,被上訴人乙○○心生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在其住處,利用電腦連接網際網路,接續㈠以帳號「a00000000」登入雅虎奇摩交友網站,於民國96年11月29日後之某不詳時日,在其申辦之交友編號M0000000號之自介網頁上,以「看自介騙錢的女人必要報應小心騙子」為標題,並在自介公然張貼「媽媽咪編號:M:壹:肆:壹:捌:玖:祥見禮物覽區之小人面具?…我滴心肝寶貝公開回覆…感謝黃先生憐惜我的辛苦~~自願給我生活資助,還幫我支付女兒的學費…我滴小甜心:留言給您:哥哥,我會還你錢的~給我時間…以上是騙人及打人喊救命,造謠我的清白!…」之內容。㈡於97年2月16日、3月5日、3月6日及3月10日,在前揭帳號及交友編號之日記網頁上,公然張貼「溫情-- 蓉兒 (四三)轉貼妳的精采內容!綱路(網路)老妓女,破壞別人家庭至破壞別人情人與戀人關係的高手,台灣女人的敗類終于又出現在我版上了,以前的綺麗…現又變成我滴癌心肝寶貝,都是綱路(網路)妓女的別名毫哥說好可憐,連照片都被登出,有毫哥指証照片就是那綱路(網路)妓女,還說妓女有可怕的病喲」、「別再編了,骯髒的老妓女~!!我想到妳跟那麼多人幹過就想吐,怎會對你有興趣,我從來就沒喜歡過妳ㄝ…我應該頒發世界上最不要臉的~~妓女獎~~給妳吧!毫哥轉貼以上」、「樓下日記,就是客兄毫哥,不滿的轉貼,並且還獲得金妓獎給妳,可不可恥!」、「清風無影公開回覆留言表情…就是表兄弟的表兄是也…嘿嘿她恥毛上上那十幾公分的疤痕你舔過了嗎…主廚火鍋邀請您(四五)的客兄,主廚火鍋邀請您(四五)」內容之日記。㈢於97年2月16日起至2月21日止,以前揭帳號在其他網友之禮物櫃網頁上張貼「要知綱路(網路)老妓女問蓉兒」、「 祥蓉兒 綱路(網路)老妓女」、「見禮物區溫情蓉兒日記」、「祥蓉兒日記妳媽老妓女」等留言。㈣於97年3月10日起至5月18日止,以前揭帳號在上訴人所申辦之交友編號M0000000號之禮物櫃網頁上,公然張貼「有丈夫不要讓老公戴龜」、「有丈夫不要在網路嫖兄」、「日記揭發騙子日行ㄧ善」、「虧心事作多才知因果」、「邪不勝正就是真理」之留言。㈤以帳號「aa00000000tw」登入交友編號M0000000號之奇摩交友網頁,並在上訴人交友編號M0000000號之禮物櫃網頁上,公然張貼「妳有老公了結去亂召嫖」、「網友的雖人網路應召蝨」、「騙錢老妓女此生必報應」、「有丈夫不要讓老公戴龜」、「有家室騙女因果會來臨」、「網路騙子小心報應哀哉」、「網路老妓女火鍋店倒了」、「別讓老公變黑龜悲哀」、「怎麼有此社會敗類的妳」、「有老公客兄又亂搞可悲」等留言,以文字之方式,指摘及傳述上開足以毀損上訴人名譽之事,而散布於眾。且因上訴人於奇摩交友網頁之暱稱為「主廚火鍋邀請您」並於96年10月24日在日記上公告主廚火鍋將開幕之消息,表明上訴人於此火鍋店謀生之事實,是被上訴人上開詆毀被上訴人名譽之文字,亦影響上訴人謀生的權利及火鍋店之商譽。
㈡另被上訴人在96年1月間打電話給上訴人之前夫,指控上訴
人在網路上誘騙男人;又於97年1月間偽裝成勞保局人員,打電話至上訴人前夫之公司,藉詞追查公司有無甲○○此名員工,是否謊報薪資等等,行騷擾之實,使公司負責人對於前夫不諒解,上訴人前夫因此遷怒於上訴人,造成上訴人家庭失和,婚姻破碎,上訴人於97年9月與前夫離婚時還因此無法獲得贍養費。
㈢上訴人不僅因被上訴人上開妨害名譽行為,精神上承受莫大
痛苦,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涉訟而需長途往返屏東與台中,訴訟期間亦耗費相當之時間與金錢,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回復上訴人之名譽,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88萬元整之精神慰撫金。並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在奇摩交友日記網站上刊登如附件對上訴人道歉之文章三日。㈣前項判決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㈤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於其個人交友網頁之心情日記內張貼之文字均係其他網友之留言,並非上訴人憑空杜撰。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積欠債務,拒絕清償,又妨害被上訴人名譽,被上訴人因此將其他網友之留言轉貼於其個人交友之心情日記內,其用意係為收集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非為意圖散佈於眾,且其中並未指明對象為何人,實無妨害上訴人之名譽。又上訴人主張因受被上訴人妨害名譽而影響上訴人謀生之權利及火鍋店之商譽,惟上訴人並非火鍋店之負責人,且上訴人亦未證明火鍋店之生意受有任何損害,上訴人之主張被上訴人損害火鍋店之商譽,自無理由。另上訴人與其前夫早於94年即已不合,且上訴人在與被上訴人發生糾紛之前,即與多名男子有染,並非因被上訴人96年間打電話給上訴人之前夫,才導致上訴人與其前夫婚姻生變,並否認偽裝勞保局人員打電話至上訴人前夫之公司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奇摩交友網頁張貼詆毀上訴人名譽之文字,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本案被上訴人於前揭時間於網際網路上開為文字上之敘述,
業據上訴人指證歷歷,並有奇摩交友網頁資料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97年10月7日雅虎資訊字第01383號函及所附帳號及IP位置資料一份在卷可憑(詳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2692號卷第4至58頁、第120至125頁),堪信被上訴人於上開時間確有於網路上接續以文字妨害該文字所指涉之對象之名譽之事實。
㈡至於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侵害「主廚平價火鍋」之商譽部分
,按獨資商號與其經營者係屬一體(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
601號判例參照),因此倘若獨資商號之商譽受損,應由其經營者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查「主廚平價火鍋」為一獨資商號,負責人為 楊倩汶 ,此有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頁),本件上訴人並非「主廚評價火鍋」之商業登記之負責人,其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主廚評價火鍋之商譽所受損害,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㈢又上訴人主張因被上訴人上開妨害名譽行為,致使其與前夫
離婚時無法請求贍養費云云,惟按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此為民法第1057條所明定。是本條文所規定可得請求離婚之贍養費者,以夫妻之一方對判決離婚之事由並無過失,且因而生活陷於困難者為要件。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其與前夫離婚時,其已具備對前夫請求贍養費之要件,是上訴人無法對前夫請求贍養費是否即因被上訴人之上開行為所致,尚難斷定,上訴人空言指摘被上訴人上開行為致其無法對前夫請求贍養費,不足採信。
四、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分有明文。被上訴人於奇摩交友網站張貼前述不雅文字指射上訴人,足以毀損上訴人在社會上形象、地位,應認已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則上訴人以其心理受創,精神痛苦為由,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慰撫金,以慰撫其精神之痛苦,核屬有據。而慰撫金之核給,應斟酌雙方當事人之身分、資力、加害及被害之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定之。查上訴人為高職肄業,婚姻狀態為離婚,目前為火鍋店現場負責人,每個月平均收入為兩萬元左右;被上訴人為專科畢業,已婚,育有二子,職業為公司負責人(見本院卷第26頁);另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知(本院卷第17至23頁),上訴人名下除薪資之外,有汽車一部及一筆投資所得;被上訴人則有投資所得數筆。本院審酌兩造教育程度、身分、經濟能力、社會地位,上訴人精神上痛苦程度等情,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8萬元之精神慰撫金為適當;逾此金額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至於被上訴人雖有於奇摩交友網站張貼上開毀損上訴人名譽之文字,但時間已逾二年,本院認為命被上訴人在上揭網站刊登對上訴人道歉之文章,並無必要,上訴人此部分之請求,即非有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8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勝訴部分,本院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之金額未逾150萬元,本判決一經宣示即告確定,毋庸宣告假執行,是上訴人聲請假執行亦無必要,上訴人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應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均無礙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甲○○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附件:
本人在版上的標題自介心情日記及禮物留言,曾經辱罵暱稱(主廚火鍋邀請您)網友是騙錢女人必有報應小心騙子,自介張貼騙錢不還是斷章取義的辱罵,日記轉貼的骯髒不雅文章等等都是不實之指控,送出骯髒文詞的禮物是不禮貌且侮辱他人的行為,在此本人願誠心得向(主廚火鍋邀請您)網友懺悔道歉,此文將登出三日供網友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