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29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進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進安應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柒月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王進安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9年6月12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就被訴事實坦承犯行,本院於109年6月29日宣判,而被告自
109年7月1日起,受另案之執行,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執行罰金易服勞役指揮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因認被告原羈押原因消滅,已無羈押被告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雅惠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