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14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文賜美選任辯護人曾獻賜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被告文賜美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9日裁定被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5號民事案件(下稱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5號案)所指之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然查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5號案業於109年4月30日判決,並於同年5月28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6月17日109南分院民春108上更一15字第06284號函1份可稽,則本案停止審判之原因已消滅,應予繼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陳淑勤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