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2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林雲
陳有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林雲、陳有澤(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福枝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判決命其拆除之地上物占用土地面積價額核定之,即以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判決附圖編號B、C、D、E之地上物所占用面積22平方公尺、81平方公尺、21平方公尺、9平方公尺,及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700元計算後,核定為115萬7,100元【計算式:(22+81+21+9)平方公尺×8,700元/平方公尺=115萬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726元(至上訴人就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一併提起之上訴,係屬一訴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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