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8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8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碩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碩烝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陸公克)及其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各1份及照片2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甚明。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仍向他人購入而持有之,自屬可議,惟念其持有數量非鉅,購入後尚未吸食亦未危害他人,又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無其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科,暨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扣案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物1包,經囑託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鑑定結果,確含有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檢驗前淨重0.094公克,檢驗後淨重0.086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1年2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862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足徵上揭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且其包裝袋無法與該毒品完全析離,仍有殘餘之甲基安非他命,應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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