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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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韋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韋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黃韋宇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共4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已於民國107年5月18日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所提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附表107年度聲字第250號 黃韋宇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確││││││案號│日期│案號│定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刑│104年2月│本院105│105年9│均同左│105年│││二級毒│6月,如│11日至12│年度東簡│月12日││10月3│││品│易科罰金│日│字第170│││日││││,以新臺││號│││││││幣1仟元│││││││││折算1日││││││├─┼───┼────┼────┼────┼───┼───┼───┤│2│施用第│有期徒刑│105年6月│本院105│105年│均同左│105年│││二級毒│9月│15日│年度易字│10月28││11月14│││品│││第256號│日││日│├─┼───┼────┼────┼────┼───┼───┼───┤│3│詐欺取│有期徒刑│104年7月│本院105│105年│均同左│105年│││財│3月,如│13日起迄│年度簡字│11月16││12月12││││易科罰金│同月17日│第153號│日││日││││,以新臺│間之某日││││││││幣1仟元│││││││││折算1日││││││├─┼───┼────┼────┼────┼───┼───┼───┤│4│毀損他│有期徒刑│105年1月│本院106│106年│均同左│107年1│││人物品│3月,如│19日│年度簡字│12月19││月23日││││易科罰金││第156號│日││││││,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備│編號1至3:││註│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