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063號原告 廖玉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美智 律師(即 林文理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3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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