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2號原告 吳國生 被告 王世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上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朱家毅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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