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391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宋建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9年度繼字第924號卷宗卷內文書。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為查明遺產等狀況,聲請閱覽卷宗,已提出債權憑證以為釋明,應予准許。
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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