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93號原告 楊書馨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被告建成企業社即 黃見成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2萬6866元本息。㈡被告應自105年5月25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萬6000元本息。
㈢被告並應提繳2萬6928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關於聲明第2項應推定存續期間係至原告滿65歲退休為止,而原告為00年0月00日生,自105年5月25日起至其滿65歲即108年4月22日尚有2年11月,此部分標的價額為91萬元(26000元×35月=910000元),合併計算前開㈠㈡㈢標的價額為166萬3794元(000000元+910000元+26928元=0000000元),本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7533元;又原告聲明㈠各係請求職災補償3萬4866元、44萬2000元、特別休假工資4萬8000元及例假日工資20萬2000元,其中請求特別休假工資4萬8000元及例假日工資20萬2000元部分合計為25萬元(48000元+202000元=250000元),本應徵第1審裁判費2650元,因係勞工對雇主提起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則應暫免徵收第1審裁判費1325元(2650元×1/2=1325元),扣除後,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6208元(17533元-1325元=16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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