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16號聲請人 梁育慶 上列聲請人梁育慶因與相對人 林岳霆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梁育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岳霆(住彰化縣○○市○○路○段○○○號)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