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14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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