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1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黃毓宣 (即 俞培筑 之繼承人)債務人 黃毓苓 (即俞培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俞培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零叁拾元,及其中㈠壹萬伍仟伍佰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四計算之利息,㈡貳萬捌仟伍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俞培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