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 劉麗敏 相對人 古薏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其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㈠登記日期:民國106年12月8日。
㈡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60萬元。
㈢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6年12月7日所立票據之借款。
㈣清償日期:107年3月6日。
㈤利息(率):每百元日息1分計算。
㈥遲延利息(率):每百元日息1分計算。
㈦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每百元日息1角計算。
㈧債務人:古薏茹。
茲債務人於106年12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260萬元,約定於107年3月6日清償,詎債務人已屆清償期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收據等為證(正本閱後發還,影本附卷)。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2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埔里│北門│33-12││81│全部│古薏茹│└──┴───┴────┴────┴────┴────────┴─┴─────────┴──────┴──────┘┌────────────────────────────────────────────────────────────────┐│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27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69│明德一巷25號│埔里段北門小段│住商用、鋼筋混│一層:36.29、二││全部│古薏茹││││││33-12地號│凝土加強磚造、│層:51.8、騎樓:││││││││││2層│15.05、合計:103│││││││││││.1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