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1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務人 謝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卡之契約,惟經查債務人嗣後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