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4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藍秋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謝藍秋玉(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出生日期:民國48年6月26日)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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