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2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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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3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32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芳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563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劉芳妮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分裝袋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芳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8月28日上午10時4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7年8月28日清晨5時45分許,在桃園市○○區○○○街○○○號3樓居所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其本次施用毒品所用之吸食器1組、分裝袋1個。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劉芳妮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D-0000000)、扣案物照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7年9月14日出具之UL/2018/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㈢扣案之吸食器1組、分裝袋1個。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①於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桃簡
字第50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②於10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桃簡字第8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2案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9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6年5月11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經本院裁量被告上揭前科情形後,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含最低本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徹
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誠屬不當,再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斟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扣案之吸食器1組、分裝袋1個,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明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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