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法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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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法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法字第17號聲請人甲○○關係人財團法人百世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百世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修正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百世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業經教育部於民國90年4月4日以台股㈣字第0940043503號函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94年4月1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部分有因應實際需要而加以修正之必要,乃於97年3月26日提請第1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而修正變更如附表所示之內容,並經報請主管機關教育部於97年4月21日以台社㈣字第0970062794號函同意許可變更,爰依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教育部函、董事會會議記錄及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准予修正變更如附表所示之章程部分,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之情事,則其聲請變更章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林怡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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