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 王蕙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柏齡 間請求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未表明請求被告判賠之金額(即訴訟標的金額)為何,亦未繳納裁判費,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不符,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表明請求賠償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狀未載被告施柏齡之相關年籍資料,致無法確定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亦應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