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 吳耀邦 相對人 吳謝夏珠
吳清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吳清吉應給付相對人吳謝夏珠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吳清吉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中,相對人吳謝夏珠列有其所支出之複丈費為新台幣(下同)2,500元,本院前開之裁定僅就聲請人應負擔之部分為裁定,漏未就相對人吳清吉應負擔訴訟費用1/30即83元(計算式:2,500元×1/30=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之部分為裁定,爰依職權就上開脫漏之部分補充裁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