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家調裁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調裁字第13號聲請人郭○珠相對人陳○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第十二行中關於「鄭○緯」記載,應更正為「賴○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次按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