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8號原告 陳昱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彥文鄭翠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內表明請求被告共同侵權行為判賠金額(即訴訟標的金額)為何,亦未繳納裁判費,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不符,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表明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楊琄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