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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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四八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二百七十元,應繳納之郵資為三百四十元,合計為六百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所具上訴狀並未簽名或蓋章,於法亦有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四十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將簽名蓋章之上訴狀送交本院,逾期不繳或送交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文通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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