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2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85號

債權人 陳柏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汪晏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