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271號原告彰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 律師
詹凱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72,7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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