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37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營尉 上列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李義松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