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099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務人 黃琮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萬玖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49,981元│95年5月23日起│20%│暨按月以新台幣300元││││至104年8月31日││計算之違約金。││││止│││││├───────┼────┤││││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002│164,239元│95年7月11日起│19.8925%│暨按月以新台幣800元││││至104年8月31日││計算之違約金。││││止│││││├───────┼────┤││││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003│118,925元│95年5月30日起│20%│││││至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004│77,830元│95年5月27日起│16.8%│││││至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005│70,994元│95年5月27日起│14.25%│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至至清償日止││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6│224,418元│95年6月28日起│20%│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至104年8月31日││新台幣150元,延滯第││││止││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300元,延滯第三個月││││104年9月1日起│15%│(含)以上者,按月以││││至清償日止││新台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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