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3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鄧文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文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鄧文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6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302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