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3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鄧文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文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鄧文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6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302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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