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07號聲請人 彭鏵萱 相對人 許俊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許俊偉所簽發之本票正本6紙,票號:CH443007、CH443006、CH443005、CH443004、CH443002、CH443001。
二、應送達相對人之地址(請表示縣市、鄉鎮)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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