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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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24號聲請人 張素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種類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股票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