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原告 葉鎧銘 住○○市○○區○○○村0號(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家齊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計算式:500,000+500,000=1,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