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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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10號聲請人 賴思翰 代理人 徐啟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件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件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2年6月6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件所示股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件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附件:股票附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