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小字第49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沙小字第49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訴訟代理人  林建智
被   告  劉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
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含公示送達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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