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12號聲請人 曲嘉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