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他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他字第213號被告遠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臺北看守所)上列當事人與原告 楊婷婷 、 李孟莉 、 林于楚 、 羅文君 、 黃美蘭 、 張晴雯 、 陳秀真 、 辜雪寧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5日以109年度救字第8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迭經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7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3,107元(計算式:114,500+107,581+106,557+103,
128+97,247+104,341+103,268+106,485=843,107),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9,250元,故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9,25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