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英商渣打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依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98年9月25日北區國稅羅東字第0000000000函附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雖載有「宜蘭縣○○鄉○○路○段○○巷○弄○號」建物及座落○○○鄉○○○段667、668地號」土地之財產,惟該財產前經本院97年度執字第7882號執行事件,於98年2月5日以最低價額新台幣(下同)3,151,000元公告特別變賣,因無人應買,而於同年5月6日辦理塗銷查封登記在案(詳本卷第10
8~111頁),上開最低價額尚不足清償抵押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債權3,820,831元,已無餘款可供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分配。又債務人之配偶 賴志勇 ,依上揭羅東稽徵所函附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雖有1996年份車號00-0000之裕隆牌汽車一輛,惟依財政部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上開汽車,已逾耐用年數甚久,而無經濟上價值,拍賣可獲得之價額不高,且賴志勇自己亦對於三信商業銀執行命令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負有債務633,826元,現仍經聲請強制執行,此有其任職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8年12月25日產管字第0980001603號函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52321號執行命令在卷可參(詳本卷第163~169頁),是債務人對於賴志勇亦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供行使。堪認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所應負之償還義務、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思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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