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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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6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支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6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恆川國際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99年2月10日│40,063元│DP0000000││││限公司 洪文隆 │行南彰化分行│││││├──┼───────┼───────┼───────┼────────┼────────┼──┤│002│恆川國際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98年11月18日│131,876元│DP0000000││││限公司洪文隆│行南彰化分行│││││├──┼───────┼───────┼───────┼────────┼────────┼──┤│003│恆川國際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98年10月14日│99,216元│DP0000000││││限公司洪文隆│行南彰化分行│││││├──┼───────┼───────┼───────┼────────┼────────┼──┤│004│恆川國際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98年12月9日│16,268元│DP0000000││││限公司洪文隆│行南彰化分行│││││├──┼───────┼───────┼───────┼────────┼────────┼──┤│005│恆川國際股份有│台北富邦銀行彰│98年10月7日│54,936元│GH0000000││││限公司洪文隆│化分行│││││├──┼───────┼───────┼───────┼────────┼────────┼──┤│006│祐加企業有限公│台北富邦銀行彰│98年12月9日│5,967元│GH0000000││││司洪文隆│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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