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8號再審聲請人乙○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甲○○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再審人對於本院82年度聲字第3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82年度聲字第3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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