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34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支票前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鍾春金┌──────────────────────────────────────────────────┐│附表:97年度除字第13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塑石化股有限公司│085ND00000000││1│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