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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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84號再審原告飛騰無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沛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壹佰參拾壹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宏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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