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83號原告烔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素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柒萬捌仟柒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