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6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又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又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鄭又福業於民國106年8月26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則刑之執行程序對象業已失其存在,已無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是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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