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0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10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10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直中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46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1年度審易字第562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徐直中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一萬四千九百四十九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及補充如後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8至12行記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明知 輝煌
年代社區管理委員會如附表所示之收據編號內容及金額,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接續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同編號收據不實內容,將附表所示之差額共新臺幣(下同)5萬9.949元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入己,足生損害於家誠公司、輝煌年代社區管理委員會對於收據文書管理之真正性」更正為「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收取如附表所示住戶所交付如「實收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後,旋即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未依規定將全數款項交予輝煌年代社區管理委員,而將如附表「侵占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5萬9,949元侵占入己;且同時為掩飾上開行為,接續於附表編號2、3、5、6、7所示編號收據之第二聯或第三聯收據上,登載如附表「登載不實事項」欄所示不實之金額或項目,並交付輝煌年代社區管理委員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足生損害家誠公司、輝煌年代社區管理委員會對於上開社區經費管理之正確性」;㈡起訴書附表「偽造不實金額」欄更正為「登載不實事項」欄
;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徐直中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見本院
審易字卷第39頁)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第215條均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
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規定之罰金刑部分,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30倍,與修正前規定之罰金刑部分經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
項本文規定調整倍數後之罰金數額,核屬一致,即係將上開各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並未變更實質內容,該等法條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均未變更,即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4、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
業務侵占罪;就附表編號2、3、5、6、7,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就附表編號2、3、5、6、7所犯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自108年11月間起迄109年1月間,利用其職務之便,就其
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輝煌年代社區住戶所繳交之管理費及代收費用接續侵占入己,並接續於附表編號2、3、5、6、7所示編號第二聯或第三聯收據登載不實之收款項目或金額而持以向輝煌年代社區管理委員會行使,均係被告持續利用同一擔任社區總幹事之機會,於密接之時、地為上開行為,其主觀上應各係基於單一之業務侵占、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所侵害者並均為相同之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從而,被告前揭所為,各僅論以一業務侵占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又被告就前揭所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業務侵占之行為,
於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被告均係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收據之方式,使輝煌年代社區管委會未能即時發現被告侵占其所經手款項之行徑,達成侵占業務上持有款項之目的,其所為上述行為有部分合致,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得整體評價為一行為。是以,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業務侵占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公訴意旨認應分論併罰,尚有誤會。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因
貪圖小利,即利用職務之便及管理委員會之信賴,將經手款項侵占入己,復為圖掩飾侵占犯行而違反其據實登載之義務,致輝煌年代社區管理委員會及住戶財產上受有損害,所為非是;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侵占款項已由僱主家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家誠公司)先代為賠付輝煌年代社區管委會(見偵卷第50頁、偵緝卷第69頁),被告業已返還部分款項(詳如後述),犯罪損害有所減輕,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款項金額、犯罪所生危害、素行良好暨被告於警詢及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從事保全工作、需負擔父親生活費用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本件被告業務侵占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5萬9,949元,為
其本案犯罪所得,未據扣案,前開款項雖已由家誠公司賠付與輝煌年代社區管委會,然家誠公司於代為賠償輝煌年代社區管委會後,依法對被告仍有求償權,而被告業已清償家誠公司1萬元、5,000元、3萬元,共計4萬5,000元,尚餘1萬4,949元尚未清償,有該公司刑事補充狀暨其附件明細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憑(見偵緝卷第頁68-69,本院審簡卷第17頁),足見被告除已清償之4萬5,000元部分,可認被告已未再保有該部分犯罪所得外,就所餘1萬4,949元部分,難認已實際發還被害人,性質上仍屬犯罪所得而有剝奪之必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所製作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不實收據,雖係被告本案犯
罪所生之物,然已因行使而交付予輝煌年代社區管委會,均已非屬被告所有,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李旻蓁提起公訴,檢察官賴瀅羽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467號被告徐直中男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3樓之3居桃園市○○區○○○路00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直中係址設桃園市○○區○○○街00號6樓之家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家誠公司)派駐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輝煌年代社區(下稱輝煌年代社區)之前總幹事,於民國108年8月22日至109年1月初負責收取管理費、作帳、廠商在輝煌年代社區修繕後之款項、向輝煌年代社區申請和管理社區內各項行政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明知輝煌年代社區管理委員會如附表所示之收據編號內容及金額,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接續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同編號收據不實內容,將附表所示之差額共新臺幣(下同)5萬9949元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入己,足生損害於家誠公司、輝煌年代社區管理委員會對於收據文書管理之真正性。嗣經輝煌年代社區新任總幹事及住戶核對如附表所示之帳目發現不符,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徐直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坦承有如附表所示偽造文書及收取如附表所示之款項,遲至住戶發覺有異,事發後始歸還款項之事實。2證人 許台林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本案全部犯罪事實。3輝煌年代社區管理委員會收據對照表及收據影本13張本案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等罪嫌。被告於相近之犯罪時間內以同一職務機會及方式偽造附表編號2.3.5.6.7之收據,並侵占附表編號1至7之金額,堪認係基於同一犯意接續為之,請均以一罪論。又被告上開2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至被告犯罪所得之5萬9949元中尚有1萬4949元未經合法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檢察官李旻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3月5日
書記官王玉珊附表編號日期住戶姓名收據號碼實收金額(新臺幣)偽造不實金額侵占金額1108年11月28日 張筱涓 0219206540元未入帳6,540元2108年11月28日張筱涓02192116479元未入帳,偽造「作廢」16,479元3108年12月3日 簡明財 0219402724元500元,偽造「總幹事罰款」2,224元4108年12月4日 蘇金玉 0219461316元未入帳1,316元5108年12月10日 黃元成 02195210465元960元,偽造「資源回收款」9,505元6108年12月14日 葉玉郎 02196717072元960元,偽造「資源回收款」16,112元7108年12月16日 徐忠良 02197515846元8,500元,偽造「回饋金」7,346元8109年1月3日 施淑慧 022026427元未入帳427元總計59,949元(尚餘14949元未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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