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98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鍾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鍾美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11日止累計34,293元未給付,其中31,172元為消費款;1,92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398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1172元鍾美英自民國112年06月1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