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孫勝在 被告 潘美惠 被告 李永森 上列被告潘美惠、李永森因毀損等案件(本院一百零二年度易字第四六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曾子珍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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