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經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九二一000八七號),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經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亦未果,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碧玲
法官陳世博法官俞秀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