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2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2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202號債權人台中新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燕萍 債務人 姚良昇 債務人 姚良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通知債權人釋明利息自民國105年11月1日起算依據為何,迄未補正,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是以,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前之請求利息部分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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