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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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4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炫鈞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351號、第2587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炫鈞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賴炫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裁定同日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前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苗簡字第9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其自108年1月9日起,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執丁字第4558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應認其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以撤銷本案之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顏碩瑋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